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,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与基础地位,促进学院教学管理的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程序化建设,加强院风、教风和学风建设,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的质量,特制订本章程。
第二章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性质与组织机构
第二条 公司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的咨询审议机构。
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,由学院从政治素质高、业务能力强、教学经验丰富、作风正派、身体健康、有副高职称以上的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中聘任,每届任期为4年。可连聘连任,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或调整。
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,由学院分管本科教学的副经理兼任,设副主任委员1-2名、委员若干名,秘书1名。秘书由学院教学秘书担任,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,并具体负责与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的联络。
第四章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责
第五条 受学院委托对全院教学工作进行专题性或综合性研究,向学院提出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,为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的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。
第六条 审议学院和各教研部提出的本科教学工作规划、教学改革措施、教学管理制度等。
第七条 研究审议思政课建设方案,督促、检查课程建设的进度与成效,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;审议课程教材建设规划,评估教材编写的质量,评审、推荐出版优秀教材。
第八条 负责对竞聘学院教师岗位人员教学水平的评估。
第九条 完成学院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。
第四章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制度
第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,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。第一次一般于学期初举行,制订本学期的工作计划,明确本学期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。第二次会议一般于学期末举行,总结本学期的工作开展情况,向学院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必要时可召开专题会议,研究教学工作问题,进行有关教学工作的审议和评估。
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应主动了解学院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情况,积极参与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各项活动,认真履行职责。对于由于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,应予以解聘。
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可以直接向学院领导、学院教学管理人员、各教研部提出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经理负责解释。
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